为进一步促进我区旅游运输市场的繁荣,健康和有序发展,确保旅游这一支柱产业在我区经济社会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结合青藏铁路即将开通的实际,经2006年3月31日和4月4日西藏自治区旅游局、西藏自治区交通厅运输管理局两次友好协商,制定2006年旅游车辆投放管理办法。
一、对旅游车辆的投放实行总量控制,保持旅游运输市场运力和运量的供需平衡,今年旅游车辆投放总量的控制数为350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国家关于旅游车辆报废标准,对9座以下旅游车辆制定如下经营期限,详见下表:
车辆注册登记日期 |
经营期限 |
| 1990年1月1日-1992年12月31日 |
4年 |
| 1993年1月1日-1995年12月31日 |
5年 |
| 1996年1月1日-1998年12月31日 |
6年 |
| 1999年1月1日-2001年12月31日 |
7年 |
| 2002年1月1日以后 |
8年 |
三、其它新增或更新的旅游车辆,必须符合2005年4月25日旅游客运服务质量招投标所确定的相关要求,经营年限为4—8年,具体参照《西藏自治区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四、对原已办理正式和临时运输经营手续的旅游车辆,达到报废年限的坚决予以报废,并凭公安车管部门的报废单和废品回收公司的回收单予以更新上户参营,同时参照本办法第二、第三条规定确定经营期限。
五、原已办理旅游运输经营手续的车辆,在今年的年审工作中,参照本办法第二、第三条规定明确经营期限。
六、旅游车辆在经营期限内,若达到国家车辆强制报废标准或不符合旅客运输条件的,运管部门终止其旅游客运经营权。
1996年之前的9座以下旅游车辆,在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运管部门终止其旅游客运经营权。
七、所有旅游营运车辆必须纳入符合条件的旅游运输企业,实行公司化管理,并凭所属公司或企业的介绍信和担保书办理营运手续。
八、本次新增或更新的9座以下旅游车辆,车主可以自愿选择以下旅游运输企业进行归口管理,即:西藏博达旅游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客运总公司第二分公司、西藏圣地旅游有限公司、西藏民航地面平安有限公司旅游汽车分公司。
九、为促进旅游客运企业的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实行公平竞争,经营者(车主)可自主选择挂靠企业。
十、从事旅游客运经营的车辆,在旅游淡季准许报停。一次报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逾期者运管部门将终止其经营权。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西藏自治区交通厅交通运输管理局(章) 西藏自治区旅游局行业管理处(章)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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