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我区旅游运输服务能力,促进旅游市场的繁荣发展,现将旅游车辆办理营运手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本次办理旅游车辆营运手续,主要针对9座以下旅游车辆,且车辆购置日期截止至2006年4月18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国家关于旅游车辆报废标准,对9座以下旅游车辆制定如下经营期限,详见下表:
车辆注册登记日期 |
经营期限 |
| 1990年1月1日-1992年12月31日 |
4年 |
| 1993年1月1日-1995年12月31日 |
5年 |
| 1996年1月1日-1998年12月31日 |
6年 |
| 1999年1月1日-2001年12月31日 |
7年 |
| 2002年1月1日以后 |
8年 |
3.所有办理的旅游车辆营运手续,一律不得非法倒买、倒卖或转让、出租。凡属非法倒买、倒卖或转让、出租的营运手续,运管部门不予认可,并按规定收缴相关证件,终止其经营权限,并处2000—10000元罚款。
4.旅游车辆在经营期限内,若达到国家车辆强制报废标准或不符合旅客运输条件的,运管部门终止其旅游客运经营权。
1996年之前的9座以下旅游车辆,在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运管部门终止其旅游客运经营权。
5.本次办理的旅游车辆在经营期限内,一律不予办理更新手续。提出更新车辆要求者,视为自愿退出旅游运输市场。
6.所有旅游营运车辆必须纳入符合条件的旅游运输企业,实行公司化管理。前来办理营运手续的车主,必须持有所属公司或企业的介绍信和担保书。
7.本次办理手续时间为2006年4月20日至2006年4月30日,期间双休日照常办理业务,逾期不予受理。
8.今后需新增旅游车辆的,9座以下的旅游车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于2007年办理营运手续时必须是1997年以后登记注册的车辆,于2008年办理营运手续时必须是1998年以后登记注册的车辆,依此类推。否则一律不予办理。
9.从事旅游客运经营的车辆,在旅游淡季准许报停。一次报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逾期者运管部门将终止其经营权。
10.由于我区旅游客运季节性强,客源有限,旅游客运存在经营风险,望有意从事旅游客运的业主慎重考虑。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交通厅交通运输管理局(章) 西藏自治区旅游局行业管理处(章)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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