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规定
  (三)设计变更审批时限(从收到设计变更申请报告到审批完毕)。小设计变更的审批时间为5天,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批时间为10天,较大设计变更的审批时间为20天,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批时间为30天(按有关规定必须上报国家有关部委审批的设计变更除外)。
  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限未对设计变更进行批复的,视为同意设计变更。对于超出项目办或项目法人或各地市交通局审批权限,又确需紧急抢险的设计变更工程,项目办可先行紧急处理,同时上报有关审批单位或部门,但应在15日内完善设计变更手续,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
  (四)各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并逐月上报核备,本月设计变更必须在下月5日前报备项目法人和厅建设处,以便安排随机抽查已批设计变更的合理性及其资料的完整性。
  (五)严把工程计量关,对隐蔽工程的计量未经三方(项目办、监理、施工)联测签认不予认可;对未按规定进行“三背”回填的,监理人员不得对相应工程予以计量。
  (六)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承担设计变更工程增减费用的5-10%的经济责任,其责任人承担设计变更工程增减费用的5-10‰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建议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给予专业技术职称降级或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七)对不合理或虚假的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对其责任单位按其变更费用的10-20%给予经济处罚,其责任人按其变更费用的10-20‰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建议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给予专业技术职称降级或党纪政纪处分。
  五、加强建设项目现场管理
  (一)各项目办应严把监理人员与施工人员、设备入场关、施工放样后设计图纸现场复核关(施工开挖后可能引发新的地质病害的高危边坡、老路基大量挖除、浸水挡墙的基础埋置深度)、主要原材料与自采材料质量检验关、材料试验取样送样关、质量通病治理关(路基填料、加宽路基和半填半挖路基的台阶法分层压实、结构物基底承载力、防护工程的砌筑工艺、三背回填的分层压实、路面工程与砼工程的材料级配控制、砼工程的光洁度、沥青路面油石比与平整度等)、工程资料关、交工验收质量评定关、质量缺陷限期修复关等重要环节,严禁弄虚作假。
  (二)项目办人员实行考评制度和动态管理,项目实施过程应坚守工地,原则上未经原核备部门同意不得更换,特殊原因离开工地应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三)项目办、项目法人应认真查处工程转包、违规分包和层层转包行为,不定期对施工、监理单位履约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四)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按照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安全措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五)设计单位在项目实施阶段,必须派驻设计代表现场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勘察设计问题,尤其应在开工初期加强设计代表的力量,及时处理设计图纸实地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对“四方会议”三方同意的设计变更应认真执行,并及时完成设计变更图纸。
  六、强化建设项目资金监管
  (一)建设项目资金必须按规定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项目单独建帐,独立核算。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
  (二)项目法人及其项目办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预付工程款项,原则上不得借款,严禁为任何单位和任何个人提供任何担保。
  (三)施工、监理中标单位应在项目所在地就近开户,建设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本项目,交工验收前不得随意转移。
  (四)项目法人必须跟踪建设项目资金流向,强化全过程资金监管,定期对各项目办的资金使用、设计变更等重要环节组织自查或内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纠正。内审工作应坚持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及内外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七、加强建设项目环保、保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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