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公路工程质量和项目管理工作效率,不断推进我区公路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紧密结合正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要求以及我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和通县(县际)公路改造项目的管理实际,现对加强和改进我区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实行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分级管理
(一)交通厅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为国道建设项目和省道重大或重要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机构(以下通称项目法人)。
(二)各地市交通局项目管理中心为省道一般项目、边防公路以及通县与县际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机构。尚未成立独立项目法人机构的地区,应积极组建,实现政事分离。
(三)项目法人按建设项目分别组建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项目办为项目法人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项目实施阶段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合同以及安全、环保、保通、农牧民劳务用工的管理和组织实施。
(四)积极开展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代建制试点,择优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代建单位,负责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全面管理和组织实施,并对项目法人负责。
二、实行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管理
(一)“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的立项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环评、水保、安评、灾评工作安排和该阶段的合同管理及其监督、审查与报批,由厅计财处负责。
(二)“工程初步设计”阶段,项目初勘、初设工作安排和该阶段的合同管理及其监督、审查与报批,由厅建设处负责。
(三)“工程施工图设计”阶段,项目详勘、施设工作安排和该阶段的合同管理、监督及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项目法人负责。 国道、省道和国边防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由厅计财处商区发改委统筹安排,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由各地市交通局商各地市发改委以及厅计财处、公路局统筹安排,并于每季度末25-30日厅计财处与各地市交通局将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相互通报。
三、强化公路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一)各从业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建设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的要求。主管部门应严格项目法人资格的核查工作。
(二)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设计变更报批程序,并结合项目特点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办法及其资金管理制度、工地会议制度。
(三)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主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建立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对施工单位的人员、设备到位情况和监理人员到位情况以及土地征用、料场开采许可等手续进行检查和落实。
(四)项目法人应按照《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要求,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公路建设施工许可申请材料,及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经批准施工许可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四、加强设计变更程序管理
(一)设计变更申报程序。设计变更须通过项目办和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四方会议”联合审查通过后及时报批,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项目不得实施,严禁先斩后奏。
(二)设计变更的审批权限和审批制度。不超过10万元的单项变更(小设计变更)由各项目办审批;10至30万元的变更项目(一般设计变更)由厅项目管理中心和各地市交通局审批;30至50万元(较大设计变更)报厅审批;超过50万元(重大设计变更)的设计变更由厅审批或由厅审查后报请国家有关部委审批。
对于路线起讫点、主要控制点和技术标准(技术等级、路基宽度、设计荷载等级)以及重点病害治理方案、路面工程与重要结构物(大桥、特大桥、长隧道、特长隧道和高度12米以上的防护支挡工程)的结构型式的变更和投资超过批准概算、工期超过3个月的,不论资金多少均应报厅审批或由厅审查后报请国家有关部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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